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不良资产市场规模已达10万亿 未来将持续暴露

日期:2017-11-30 16:04:16阅读:7001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家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进行了明确。具体来看: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其中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符合要求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包含在内)

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

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

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鼓励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

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通知指出,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