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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出手不良资产 中国平安参股两家地方AMC

日期:2017-06-14 14:36:57阅读:6495次

        近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东资质、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事实上,自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5家大型银行均表示愿意申请成立全资子公司专司债转股业务。而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8月初建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开业仪式上表示,市场化债转股已从试点阶段转入规模推广阶段。

    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对于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有何裨益?又会给银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管理办法》统一了商业银行新设实施机构的命名方式,即“应当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实际上,银行系债转股子公司更名在《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就已悄然开始。今年4月起,银监会陆续发文同意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之前各大银行发布的公告相比,这些子公司的名称均从“资产管理”变为了“金融资产投资”,恰好符合了《管理办法》对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命名要求。

       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并不是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职能的简单重复,名称的变更体现了监管层对于实施机构职能区别于资产管理公司职能的强调。

       银监会对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显示,该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突出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而《管理办法》将“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放到了总概括的位置,并在具体业务上新增了6项。
 
    围绕去杠杆核心不变

    “此时出台《管理办法》,监管层的用意在于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向深入。”目前市场化债转股已经成为积极稳妥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的重要举措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在稳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实施机构管理规则的出台,对于完善债转股相关制度、提升商业银行参与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提到,实施机构债转股业务占比或者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这充分体现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是监管层围绕着实体经济去杠杆而设计的配套方案。 
 
    实施框架逐渐清晰

    对于新设立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为了丰富实施机构用于收购银行债权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称,实施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大型银行外,不少股份制银行也积极参与债转股。据悉,招商银行(25.710, -0.14, -0.54%)、民生银行(8.520, -0.04, -0.47%)将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一同组建债转股实施机构。周昆平表示,《管理办法》对于实施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的要求,对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目前《管理办法》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具体实施可能会是9月份,对银行业的影响仍有待观察。